6月21日,深晚記者從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,自7月1日起,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(以下簡稱“單位”)應當調整并執(zhí)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,繳存基數為2020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。
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(tǒng)計部門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,即不超過34860元(2020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620元×3倍)。職工月平均工資(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)未超過上述限額的,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;超過上述限額的,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。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2200元。
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%,上限各為12%。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(guī)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(qū)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。
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,可按深圳相關政策規(guī)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(低于5%)或緩繳申請,待單位效益好轉后,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
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(zhí)行期限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;2021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,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。
本次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業(yè)務自2021年7月1日起開始辦理。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均需要調整的,單位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手續(xù)。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、繳存比例時,應告知職工本人,接受職工監(jiān)督,維護職工合法權益。(記者 杜婷)